合同中期限的概念及缺陷通知期階段的合同管理
復習提示1: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一個法律術語,僅用來判斷承包商是否按期完成了工程。合同工期并不是合同中寫明的日歷工期,而是等于合同中注明的日歷工期天數(shù)加上非承包商理由而由工程師批準的順延工期天數(shù)。采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可以用于判斷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還是提前竣工或是拖期竣工。
復習提示2:
施工期:
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fā)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shù)為承包商的施工期。
復習提示3:
缺陷通知期:
即國內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竣工日期開始,至工程師頒發(fā)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shù)。(至合同約定的缺陷通知期滿)。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階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應在專用條件內具體約定。
復習提示4:
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yè)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對業(yè)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頒發(fā)履約證書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義務終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結束。
復習提示5:
履約證書:
履約證書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因此該證書頒發(fā)后工程師無權再指示承包商進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辦理最終結算手續(xù)。缺陷通知期滿,工程師頒發(fā)履約證書。業(yè)主應在頒發(fā)證書后的14天內,退還承包商的履約證書。缺陷通知期滿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運行或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延長缺陷通知期推遲頒發(fā)證書,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日后的2年。
復習提示6:
履約證書與最終結算:
頒發(fā)履約證書后的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天內簽發(fā)最終支付證書;業(yè)主應在收到最終支付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只有當業(yè)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并退還履約保函后,結清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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