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90 建設工程合同
1Z302091 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一、施工合同訂立的特殊性
[重點解析]
掌握第270條。
二、涉及施工合同訂立的爭議的解決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對施工合同產生的特殊糾紛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
(一)無效合同引發(fā)的爭議
1.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
《解釋》第1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52條第(5)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對此類無效合同的處理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xiàn)屬于上述情形但是卻已經完工建設項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商向建設單位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建設單位經常會以所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為由而拒絕支付。
《解釋》第4條同時還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針對這種情況,《解釋》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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