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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砌筑砂漿
(1)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chǎn)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1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2)對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jīng)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3)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
(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漿中。
(5)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jīng)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形式檢驗報告。
(6)砂漿現(xiàn)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重量計量。
(7)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內使用完畢;當施
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后2h和3h內使用完畢。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延長。
(8)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xiàn)下列情況,可采用現(xiàn)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并判定其強度。
1)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shù)量不足。
2)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3)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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