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范圍、備案期限及應提交的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范圍
凡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都必須按照規(guī)定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此規(guī)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期限
(1)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d內,依照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2)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d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
(3)備案機關發(fā)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d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交的文件如下。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規(guī)劃、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有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6)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法律責任
(1)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d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3)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xù)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xù)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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