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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經(jīng)濟師《中級經(jīng)濟基礎》串講講義:第33章

來源:考試吧 2013-07-14 17:37:05 要考試,上考試吧! 經(jīng)濟師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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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一】合同概述

  1.不適用情形:非民事性質的行政關系;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如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

  2.分類:

  (1)按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如借用合同)

  (2)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考點二】合同的效力(考分類)

  1.生效要件:主體合格內(nèi)容合法(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形式合法

  2.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無效合同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1.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1.主體缺少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的合同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
1.是否生效看有無追認
2.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沒有損害國家利益
1.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經(jīng)撤銷,追溯到合同成立時。
2.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或變更之前均為有效合同。

  【考點三】合同的訂立(考概念)——要約和承諾

  1.要約(發(fā)盤)

  (1)有效條件: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為目的;受要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內(nèi)容必須具體確定。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目的和效果不同(只要相對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對象不同(一般是特定的相對人)、內(nèi)容不同(明確)、法律約束力不同(有約束力)。

  (3)典型的要約邀請: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

  (4)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撤回、撤銷:可以撤回、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僖s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谑芤s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2.承諾

  (1)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標志著合同的成立。

  (2)要件:向要約人作出;在有效期限內(nèi)作出;承諾的內(nèi)容必須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最實質性的要件)

  (3)撤回: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銷。

  3.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情形: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考點四】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則: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誠實信用原則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對后,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先履行抗辯權(后對先)

  【考點五】合同的終止

合同
履行
合同終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銷 雙方互相負有同種類的均已到履行期給付義務時,將兩項義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nèi)消滅。
提存 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
免除
債務
 
混同 (1)概括承受(主要原因):常見的現(xiàn)象是企業(yè)的合并 (2)特定承受

  【考點六】合同的擔保(考概念)

  1.合同擔保的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保證

  (1)保證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2)保證方式:

 、僖话惚WC: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仍V抗辯權

 、谶B帶責任保證: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定金

  (1)效力:證約效力;預先給付和抵銷的效力;擔保效力(主要效力,罰則)

  (2)性質: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4)定金罰則VS違約金

  定金 違約金
交付
時間
合同履行前交付 只能在有違約
行為發(fā)生后交付
效力 具有證明合同成立
和預先給付的效力
違約金沒有
性質 主要起合同擔保的作用 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考點七】合同的保全(考概念)

  1.特征: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xiàn),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

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且該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債權人為保全其合法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且受讓人知情,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考點八】合同的轉讓、變更

  1.合同權利的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1)意定概括轉讓: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轉讓:

  ①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4.合同的變更:不包括主體的變更

  (1)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變更合同;

  (2)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而變更合同——不必經(jīng)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

  (3)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的,有重大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變更權變更合同;

  (4)因情勢變更使合同繼續(xù)履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合同。

  【考點九】合同的解除(考概念、分類)

協(xié)議解除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解除權的解除 約定解除
(事先約定)
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不一定會產(chǎn)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考點十】違約責任(考概念)

  1.不論是在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場合,還是在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場合,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違約行為(預期違約、實際違約);主觀過錯(嚴格責任)

  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xù)履行;支付違約金(過高過低可以請法院增加或減少);違約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4.違約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受害人的過錯

  (3)免責條款: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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