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1.根據(jù)本單位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通常業(yè)務活動規(guī)模大、業(yè)務過程復雜、經濟業(yè)務量大和管理嚴格的單位,會計機構會相應較大,會計人員相應較多,會計機構內部的崗位職責分工也相應較為細致;相反,業(yè)務活動規(guī)模小、業(yè)務過程簡單、經濟業(yè)務量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單位,會計機構就會相應較小,會計人員相應較小,會計機構內部的崗位職責分工也相應較為粗略。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根據(jù)規(guī)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yè)務和不斷提高業(yè)務素質。
4.要建立崗位責任制。
八、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原因
在會計工作中,由于親情關系而通用作弊和違法違紀的案件時有發(fā)生,因此,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就顯得十分必要。
2.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3.內容: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4.《福建省實施〈會計法〉辦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以及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應當實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前款規(guī)定的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出納;與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上述關系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出納!
5.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注意例如)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前者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后者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包括擬制血親,如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3)三代以內旁系關系,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親屬,再向下數(shù)三代。比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近姻親關系,是指因婚姻而產生的比較親近的親屬關系,如岳父母、兒女親家等。
【例題·判斷題】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
[答案]對
【例題·多選題】在會計工作中,由于親情關系而通同作弊和違法違紀的案件時有發(fā)生,因此,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就顯得十分必要。下列各項中,需要實行回避的親情關系有 ( )。
A.配偶,岳父母、兒女親家
B.三代以外的旁系血親關系
C.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侄舅甥女
D.父母與子女,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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