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現金核算與內部控制
(一)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1.崗位分工
(1)貨幣資金收支與記賬的崗位應該分離。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yè)務的全過程。
2.授權批準
(二)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1.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賬戶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
2.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zhí)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3.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4.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jié)相符。如調節(jié)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5.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fā)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三)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貨幣資金監(jiān)督檢查
1.貨幣資金業(yè)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3.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
4.票據的保管情況。
五、法律責任
1.對于開戶單位超出規(guī)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者開戶單位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
2.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1)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yōu)惠待遇的;
(2)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3)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4)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5)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6)互相借用現金的;
(7)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8)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9)保留賬外公款的;
(10)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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