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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權。
【解釋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解釋】此項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是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解除權的產生,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延遲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解釋2】因當事人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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