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不適用征管法:教育費附加
282.不辦稅務登記: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fā)生應稅行為,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
283.扣繳義務人: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284.財會制度備案: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
285.經責令而不納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286.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zhí)行:但不包括罰款
287.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zhí)行人
288.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289.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多繳納稅款的:自發(fā)現之日起10日得辦理退還手續(xù);納稅人發(fā)現多繳納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xù)
290.下列行為處2000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處2000-1萬:1、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登記、變更、注銷稅務登記 2、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帳簿、憑證 3、未按規(guī)定將財會制度、辦法報送、備查 4、未按規(guī)定將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5、未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損毀、擅自改動. 6、未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或換證手續(xù)的 7、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收)代繳帳簿、憑證(重者2000-5000) 8、未按規(guī)定納稅申報
291.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2.偷稅罪: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30%以上并且在10萬元以上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1-5倍罰金。
293.騙稅:1-5倍罰款,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額較大的,5年以下,1-5倍罰款,數額巨大的,5-10年、10年以上 ;抗稅:1-5倍罰款,3年以下,3-7年
294.稅務行政處罰種類: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
295.稅務所可以對個體工商戶及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個人實施1,000以下罰款
296.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執(zhí)行程序
297.行政罰款:15日內繳納,超期每日加處3%罰款
298.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299.復議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證據等
300.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7日內按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機關60日內依法處
相關推薦:2010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順口溜速記法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