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買賣合同 |
第 4 頁:其他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
第 6 頁:轉移使用權的合同 |
第 8 頁: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
第 9 頁:提供勞務的合同 |
第 13 頁:技術合同 |
2.保管與倉儲
(1)相同:
倉儲合同部分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人的過錯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要承擔沒有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 【倉儲人的過錯責任】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條 【保管人和倉儲人的留置權】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不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條 【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條 【倉儲合同】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倉儲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的性質】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保管特則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告知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 【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的義務】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條 【保管人的返還與通知義務】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zhí)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條 【特殊物品的寄存】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保管物的領取】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