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心理素質測評和體能測評
公安類職位的報考者,在面試前應通過心理素質測評和體能測評,測評結果不合格者不能參加面試。
在筆試成績達到合格線的報考者中,按職位招考人數的5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參加心理素質測評和體能測評的報考者。
在心理測評和體能測試合格人選中,按職位招考人數的3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進入面試的報考者。
(三)面試
進入面試的報考者名單、面試的時間和地點將于2009年9月下旬在福建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上公布,并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另行通知考生本人。
面試前,省人事廳會同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等部門對報考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核。
進入面試的報考者因故自行放棄面試的,應在面試前兩天下午17:00前依報考職位向省公安廳或省司法廳確認。由此造成進入面試人員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經省人事廳批準,由省公安廳或省司法廳在報考該職位且成績達到筆試合格線的報考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進入面試人員。
(四)成績計算
筆試成績=(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2×50%+(教育考試總成績÷教育考試總分/100)×50%
總成績=筆試成績×50%]+面試成績×50%
六、體檢
根據招考人數按1:1的比例,在考試合格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人選。
報考司法助理員職位的,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報考公安和監(jiān)獄系統(tǒng)職位的,體檢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體檢機構從福建省公務員錄用體檢醫(yī)院名單中抽取。
在職報考者應于參加體檢前提交所在單位同意其報考、同意辭職或已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取消體檢資格。
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義的,可在得知體檢結果的7天內提出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以復檢結果為準。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不予錄取或取消錄取。
體檢缺席者,取消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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