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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專題講義(2)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5月14至15日舉行,考試吧提供了“2011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專題講義(2010版)”,更多資料請訪問考試吧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www.11ub.com/zige/kuaiji/)。

  5、背書

  (1)背書日期(P313)

  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P313)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條件的背書(P314)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jù)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jù)權利。

  (4)部分背書、多頭背書(P314)

  將票據(jù)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jù)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5)背書人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P314)

  (6)期后背書(P314)

  票據(jù)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jù)責任。

  6、承兌(P314)

  (1)提示承兌期限

 、僖娖奔锤兜膮R票:無需提示承兌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垡娖焙蠖ㄆ诟犊畹膮R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7、保證(P315)

  (1)保證責任

 、俦WC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诒WC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③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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