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看了本文的網(wǎng)友還看了學歷中考高考考研專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會計經(jīng)濟師初級會計中級會計注會資格公務員教師人力社工
醫(yī)學藥師醫(yī)師護士初級護師主管護師衛(wèi)生資格臨床
臨床助理
中醫(yī)
中醫(yī)助理
口腔醫(yī)師
金融基金證券銀行期貨外語四六級計算機等考軟考
點擊查看: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匯總
如果您在學習的過程中或者在報名過程中,遇到了問題,那么你可以關注萬題庫麗麗老師微信(wtk696),萬題庫老師幫您答疑解惑~~~!關注“萬題庫麗麗老師,微信號wtk696”,名師一對一備考、報名指導,你想要的都有。
【長按/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即可獲得麗麗老師一對一的學習+報考指導】
萬題庫麗麗老師,微信號wtk696
票據(jù)行為——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承兌行為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
(1)①提示承兌期限:(a)見票即付的票據(jù),無需提示承兌;(b)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c)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nèi)提示承兌。②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
(2)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