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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2)

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16日舉行。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jīng)濟法》各章考點總結(jié),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復習備考。本篇為中級經(jīng)濟法第一章的內(nèi)容。

  【例題1】被代理人甲曾對乙表示已將銷售業(yè)務代理權授予丙,而實際上甲并未授權給丙。后丙以甲的名義與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則甲應對丙簽訂該合同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008年)

  【答案】√

  【例題2】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權,王某以甲公司名義與乙企業(yè)實施民事行為,甲公司知道該事項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王某所為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甲公司承擔。( )

  【答案】√

  【例題3】甲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乙長期在丙餐廳簽單招待客戶,餐費由公司按月結(jié)清。后乙因故辭職,月底餐廳前去結(jié)賬時,甲公司認為,乙當月的幾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簽單的餐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應當付款

  B、甲公司應當付款,乙承擔連帶責任

  C、甲公司有權拒絕付款

  D、甲公司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答案】A

  【特殊規(guī)定4】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個連帶】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6、委托代理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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