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章節(jié)知識點匯總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的合同。
第三人因債務人向其履行合同而對債務人享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在合同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當?shù)谌讼騻鶆杖苏埱舐男,而債務人不履行時,第三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使費用增加,則增加的費用應由債權人負擔。
債務人對第三人負有合同義務,債務人保留合同解除權。
債權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債務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時,應當通知第三人。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負擔的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合同必須征得第三人同意。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該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債務人有義務督促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逗贤ā芬(guī)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先履行)抗辯權三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表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條件:(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根據(jù)合同約定或合同性質,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合同義務,雙方的履行沒有先后順序。(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4)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表明應同時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5)對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當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告消滅,主張抗辯權的當事人就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
2.后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1)當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2)當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
3.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后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后履行抗辯權消滅,后履行當事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jīng)]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對方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2)對方有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3)對方喪失商業(yè)信譽;(4)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jù)表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辯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損害,也便于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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