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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模擬題(7)

考試吧提供了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模擬題,幫助考生預習時對考點加強理解。

  五、綜合題

  (1)乙公司暫停發(fā)貨沒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題中,乙公司并沒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甲公司經(jīng)營狀況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暫停發(fā)貨。

  (2)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3)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當由甲公司承擔。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①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題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滅失,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鐵路運輸門返還運費。根據(jù)規(guī)定,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不可抗力滅失,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5)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7)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在本題中,丙銀行應當優(yōu)先執(zhí)行主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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