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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三章 消費稅法
知識點十一、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增值稅相同。
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增值稅相同
三、納稅地點:(熟悉)
1.納稅人銷售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核算地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個人的,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申報納稅
其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報關地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申報納稅。
5.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經(jīng)批準,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6.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zhì)量等原因由購買方退回時,經(jīng)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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