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
第 2 頁: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
第 3 頁: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
第 4 頁: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 |
第 5 頁: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
第 6 頁: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
【內容導航】:
1.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稅法第五節(jié)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
原增值稅納稅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有關進項稅額抵扣的政策如下:
1.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guī)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用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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