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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述題
1. [解析]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guī)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賹ι钣刑厥饫щy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T"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趯Ρ焕^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塾蟹鲳B(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yǎng)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yǎng)義務;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2. [解析]遺囑的形式,是指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相關規(guī)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独^承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独^承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薄独^承法意見》第40條規(guī)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独^承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独^承法》第17條第4款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也應當將自己的見證證言錄制在錄音遺囑的磁帶上。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陬^遺囑應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3. [解析]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
(2)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法》第33條第1款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边@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3)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繼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边@是貫徹我國養(yǎng)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guī)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于遺產在分割之前屬于各繼承人共同所有,因此每個繼承人都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①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并存的情況下,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②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遺產清償;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并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的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yōu)先權的債權,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后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6)清償債務優(yōu)于執(zhí)行遺贈的原則!独^承法》第34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guī)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yōu)先于執(zhí)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zhí)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