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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題
1. [解析](1)駕駛員丙的行為為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之一。其構成要件如下:
、傥kU的緊迫性。所謂緊迫性,即合法權益正遭受危險。
、诒茈U措施的必要性。所謂必要性,是指避險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不采取該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險,不足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郾茈U行為的合理性。所謂合理性,是指避險行為適當并不超過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小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本題中,小孩橫穿馬路,駕駛員面對危險不得已緊急剎車,這屬于緊急避險行為。
(2)應當由小孩的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睹穹ㄍ▌t》第129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痹诒景钢,駕駛員剎車的行為并無不當;丁的東西掉下來砸到了甲的攝像機,但丁沒有過錯。而小孩突然跑過馬路是險情引發(fā)的原因,小孩的監(jiān)護人有監(jiān)護不力的過錯,因此應當由小孩的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
(3)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本題中,如果小孩已經(jīng)無法找到,駕駛員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沒有過錯,那么可以根據(jù)他們的經(jīng)濟能力等由他們分擔損失。
2. [解析](1)肖雄所受的損害應由電力公司和肖雄的父母承擔。電力公司所承擔責任的性質(zhì)屬于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民事責任。電力公司進行危險作業(yè)、肖雄有損害、肖雄的損害與電力公司的危險作業(yè)有因果關系,完全符合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法律對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實行無過錯推定,電力公司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拒絕承擔責任。電力公司的責任是主要的。當然,本案中肖雄的監(jiān)護人沒有履行好監(jiān)護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應承擔次要責任。
(2)賠償范圍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住院期間的交通費、假肢安裝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有關司法解釋稱殘疾賠償金),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費。
3. [解析]甲和乙的行為屬于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實施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行為并實際致人損害,而無法確定加害人的侵權行為。該案例符合共同危險行為的要件,甲乙的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肚謾嘭熑畏ā返1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北景赣捎诓荒艽_定實際侵害行為人,則應當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甲或乙中的一人能夠證明自己當時不可能在開車,則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4. [解析](1)甲拾得藏獒精心喂養(yǎng)以及登報尋找失主,為藏獒的管理人!睹穹ㄍ▌t》第127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本案中甲應當承擔責任!睹裢ㄒ庖姟返132條規(guī)定:“……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钡枪芬腥耸怯捎诩坠芾聿划斣斐傻模⒎枪芾淼谋匾M用,因此不應當由狗的主人償還。
(2)甲的行為構成了民法中的無因管理,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要求藏獒的主人償付喂養(yǎng)的費用以及登報的費用。
綜上,由于狗處在甲的管理下,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找到了狗的主人,應當由狗的主人補償甲登報的費用和喂養(yǎng)藏獒的費用。
5. [解析]本案中,乙侵犯了甲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蔽覈F(xiàn)行立法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未加以確認,而是將侵害隱私的行為作為侵害名譽權處理,揭人隱私是對自然人名譽權的侵害。根據(jù)民法理論,本案中乙揭發(fā)甲的隱私,是對于其人格的侮辱,既侵犯了甲的隱私權,也侵犯了甲的名譽權,因此,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 [解析]本題中甲和施工單位構成無意思聯(lián)絡的侵權,擔工作失誤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乙作為無因管理人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不承擔責任。丙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8. [解析]甲未經(jīng)鄰居乙的同意就使用了乙家的小船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無須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之一,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本題中,甲使用乙的小船是在緊急情況下,主觀上是為了救助落水群眾,因此未經(jīng)乙同意就使用了乙的小船,屬于緊急避險行為!睹穹ㄍ▌t》第129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應由甲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所謂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事先并無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但其行為偶然結合致人損害。本題中,甲和施工單位顯然沒有事先的意思聯(lián)絡,但其行為偶然結合致使乙受傷。《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應由甲和施工單位根據(jù)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7. [解析](1)應當由甲父和丙承擔。乙救助甲的行為成立無因管理,甲應當補償乙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和遭到的損失。甲父作為監(jiān)護人,應當實際承擔該責任。丙逆行導致與乙相撞致乙受到傷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甲父的要求不能受到支持,責任應當由學校和丙承擔。學校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R蚓o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庇纱丝芍绢}中,甲的行為并沒有不當,也未引起乙的損失,故無須承擔民事責任。但乙擅自扣押甲的財物,侵犯了甲的財產(chǎn)權。
9. [解析](1)有效。因為該合同是在捷通公司與A設計院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合議,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
(2)有效。因為分包經(jīng)過了發(fā)包人同意。
(3)由A設計院、捷通公司、丙路政管理處負連帶責任。共同過錯導致連帶責任。
(4)由發(fā)包人市政部門、施工人捷通公司、設計人A設計院、管理人丙路政管理處負連帶責任。依據(jù)是《侵權責任法》第86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5)可主張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由其妻和其父母主張。
(6)可向丁搬家公司主張雇主責任,也可向上述單位主張侵權責任,閆某對此享有選擇權。丁搬家公司承擔責任后可向上述單位追償。依據(jù)是《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币约霸摲ǖ86條第1款:“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7)陳某可向搬家公司主張違約責任,也可向上述單位主張侵權責任,陳某享有選擇權。丁搬家公司承擔責任后可向上述單位追償。依據(jù)是《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币约霸摲ǖ86條第1款:“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