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問責制
第一部分:基礎理論
1.官員問責制
2.實施官員問責制的重要意義
第一,有利于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選拔機制
第三,有利于整肅吏治
領導干部是一種特殊職業(yè),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承擔著重要使命,要具備高度的敬業(yè)精神。已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的官員問責,正在沖擊太平“官念”。這種官員問責制給中國4000多萬名各級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風險,使為官變成了一種高風險職業(yè)。只有恪盡職守,兢兢業(yè)業(yè),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時刻要有兩個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時刻具備三個能力:學習能力、觀察能力、協(xié)調能力,做好各項本職工作,才能適應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員問責制的理念下,實現(xiàn)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門從“權力主體”向“責任主體”轉變,誰用的干部誰管理,干部工作失誤、失職,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門負有連帶責任。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門使用干部必須堅持德才標準,選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還要加強對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們掌權為民,從而整肅了吏治,優(yōu)化了官員隊伍。
3.當前實施官員問責制面臨的主要難題
(一)權責不清是實施官員問責制的主要障礙
由于歷史原因、機構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國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有些職責不夠清楚、權限不夠明確,出現(xiàn)在追究責任時相關部門互相推諉、互相扯皮的情況。在問責過程中,被問責官員具體承擔的是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還是其他責任不清楚,以及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責任該如何確定,很難下結論。責、權不清晰,會導致責任人不清,問責的效果難免就會打折扣,一個沒有明確責任體系的問責制度只是一種擺設。所以官員問責制的一個重要的基礎,就是對每個官員的權力與責任有明確的劃定,被問責者應該是負有明確責任的官員,而現(xiàn)實中在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著不足。
(二)問責主體事實上的單一,惟上是從,有損問責的公正性
所謂問責主體,就是由誰來問責。在我國官員問責過程中,問責主體比較單一,我們更多實行的是一種“上問下”的同體問責,即政府部門內(nèi)部,上級對下級的問責。而事實上,政府官員經(jīng)過人大授權才擁有公共權力,其責任對象應是人民,官員問責的主體也應是人民群眾。按照憲法的規(guī)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要對人大負責,人大代表有憲政至高無上的質詢權。但遺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權力得不到體現(xiàn)。上級機關問責下級機關,無疑是一種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但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么在上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難保問責結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現(xiàn)問責“白條”的情況。所以問責主體缺位,導致問責不公或問責不實,是當前實施官員問責制面臨的一個主要難題。
(三)問責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響問責效率
一些地方已經(jīng)被追究責任的官員,無論是被免職的,還是引咎辭職的,大都是在行政層面進行的,對其責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據(jù)專門的問責制法律作出的。行政上的官員問責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責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做支撐,往往導致在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在迄今公開“問責”的所有案例中,除幾位主要領導外,其他人應負何責、受何處罰、問責程序怎樣進行均未對公眾有所說明。這就使得“問責”表面上是問出了一個大快民心的“責任”,但最終仍然“問”得一頭霧水。這樣的“問責”,結果或許是可喜的,但效果卻是可疑的。而且如果“問責制度”不能實現(xiàn)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導致上級領導裁量權的擴大,甚至主要領導一言而定這樣的負面影響。所以,官員問責如果不按規(guī)章程序進行,沒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4.完善官員問責制的主要途徑
(一)合理劃分權責,明確問責對象和范圍
要打破這個斷言,其要義就在于,找出應當負責的人并且讓其負責。而當前我國政府各部門之間、政黨之間、行政機關之間、正副職之間的權責劃分不明確,職能重疊。所以,必須進一步加快政治體制改革,明確機構的職能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并以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何種官員所負何責。而且問責時必須要分析責任同事件的關聯(lián)點和因果關系,對于問責事件,應該追究到哪一級的官員,只能看與事件本身有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嚴重。應盡快與國際接軌,在權責對應的原則下,樹立責任意識,把問責范圍從“貪官”擴大到“庸官”,對決策失誤的官員也要追究責任,使官員樹立一種高度的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促進從嚴治政,依法行政。
(二)逐步建立民主問責制度
真正的“問責”,既來自于制度的硬規(guī)定,也來自民眾與輿論的軟壓力,還來自于官員自身的道德自覺,以及更為深厚的政治氛圍,即來自于人大、媒體、上級、民眾等多個主體的問責。如果仍然僅僅是來自上級的“組織安排”,這并不是人們期待的真正“問責”。 首先,人民代表大會的問責。其次,媒體代民問責。同時公民的知情權還需要媒體的幫助。民眾的知情權是向官員問責的前提。
(三) 使官員問責制法制化、程序化
問責的法制化進程中,嚴密詳盡的條文約束能夠使無論執(zhí)法者還是犯法者都必須依法行事,而違規(guī)違紀、行政不作為的官員也將受到規(guī)章制度地制約,把法規(guī)的震懾變成工作警戒從而嚴謹認真地完成工作任務。
首先,官員問責制必須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問責制度,并有效地運轉,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其次,責任追究程序化。正當程序是任何一項健全的制度所必備的要素,是問責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前進、防止陷入人治誤區(qū)的保證。 問責程序化涉及問責全過程的方方面面,內(nèi)容很多,但以下三點更為迫切:
一是責任的認定程序。有了明確的責任劃分,還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來認定責任的歸屬、嚴重程度等,否則就可能出現(xiàn)“替罪羊”問題而背離問題初衷。
二是問責的啟動程序。即什么情況可以引起對相關官員的問責,也可以稱作觸發(fā)機制。即什么情況可以引起對相關官員的問責,也可以稱作觸發(fā)機制。
三是問責的回應程序。即被問責的官員通過什么樣的程序來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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