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教師權利和義務
一、教師權利的內涵
(一)教師權利的涵義
權利是法律規(guī)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它是一種法定的行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協(xié)調權利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對于教師而言,教師權利也稱教師的法律權利,是指教師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表現(xiàn)為教師作為權利享有者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也就是說,教師享有法律規(guī)范所設定并保護的選擇自由和合法權益,這些權利要以相應義務人的義務為保障?傮w來講.教師的權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師法等法律所賦予的積極行為權;當相應義務人違背法律義務、侵犯教師權利時,教師可向國家機關申請強制執(zhí)行權。
(二)確立教師權利的法律依據(jù)1.關于教師權利的國際規(guī)定
1966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該書是國際上首次探討教師地位及權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國教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比較系統(tǒng)地闡述了教師應有的工作條件、待遇等權利問題,并根據(jù)當代教師社會地位的一般情況,提出了解決各種問題的建議性措施。雖然《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并不是國際法律性文件,但它是眾多專家對各國教師現(xiàn)實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價值,對各國政府研究和確立教師權利具有指導意義。
2.關于教師權利的憲法規(guī)定
憲法是一個國家確立其政治、經(jīng)濟、文化、教育等各項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國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經(jīng)濟上享有財產(chǎn)權;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權等包含公民生產(chǎn)、生活、保障各個方面的權利。為了保障憲法確立的公民各項權利的實現(xiàn),國家根據(jù)憲法又制定和頒布實施了民法、行政法、經(jīng)濟法、教育法、婚姻法、勞動法、軍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層次的法規(guī)。因此,憲法是教育部門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基礎,也
是教師權利確定的法律依據(jù)。
3.關于教師權利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
1993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教師法》,它以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教師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師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新《義務教育法》,也將尊重教師作為相應的法律原則,寫進了法律條款(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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