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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斷題
1.房屋產權出典的,出典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
3.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屋,室外游泳池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
4.對于融資租賃的房屋,應以收取的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
5.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
6.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yè)暫免征收房產稅。( )
7.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xù)停用3個月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
8.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
9.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yè)的,征收契稅。( )
10.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jù)。( )
11.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的,不需要補繳契稅。( )
12.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
13.非機動駁船免征車船稅。( )
14.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
15.經濟落后地區(qū),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最低稅額的20%。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
16.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暫不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17.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土地,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18.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
19.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
20.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按照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 )
21.營業(yè)賬簿均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
22.印花稅由納稅人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并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完成納稅義務;同時,對特殊情況采取特定的納稅貼花方法。( )
23.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
24.外商投資企業(yè)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只征收礦區(qū)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
25.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shù)量或移送使用數(shù)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shù)量為課稅數(shù)量。( )
26.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征資源稅。( )
27.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
2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同時屬于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
29.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yè)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yè)用途時,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
30.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予以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按超過部分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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