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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沖刺試題及解析(3)

來源:考試吧 2014-07-07 11:28:45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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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第 5 頁:判斷題
第 6 頁:簡答題
第 7 頁:綜合題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56 某日,A簽發(fā)-張商業(yè)匯票給收款人B,匯票記載的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B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C獲得該匯票的第2天,因車禍而死亡,該匯票由其唯-的繼承人D獲得。D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并依法提供了繼承該票據的有效證明,E獲得該匯票之后,將匯票金額改為人民幣18萬元,并背書轉讓給F,F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G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在審查該匯票后拒絕付款,理由是:(1)該匯票背書不連續(xù)。因為,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轉讓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次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2)該匯票金額已被變造。隨即,付款人做成退票理由書,即為退票。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guī)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1)付款人可否以背書不連續(xù)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并說明理由。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3)對此因變造而退票的行為,如何界定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答案解析:

  (1)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連續(xù)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因為,盡管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次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繼承方式從C處合法獲得該匯票,是該匯票的權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證明,便可行使相應的權利,將該匯票轉讓給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該匯票背書不連續(xù)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

  (2)依照《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G可向其-切前手及付款人(因付款人已承兌該匯票)行使追索權,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或數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權。

  (3)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判定當事人的責任。A、B、D的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故應就該匯票當時記載的人民幣8萬元承擔責任,付款人亦應對此承擔責任;E為變造人,應對所造文義負責,即人民幣18萬元承擔責任;F簽章在變造之后,亦應對人民幣18萬元負責。

  【思路點撥】本題主要考核了票據背書、追索權的行使、票據變造責任的承擔等規(guī)定。易混淆點主要是:票據的簽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57 德國甲公司為汽車生產企業(yè),某年5月,甲公司擬收購丙公司的廠房和流水線并將該整體資產與境內乙國有獨資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主要業(yè)務為汽車生產。德國甲公司在與乙公司、丙公司協(xié)商后,擬訂投資方案和合同中有關要點如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1000萬美元,其中包括:現金出資500萬美元,收購的丙公司的資產出資500萬美元。

  (2)丙公司整體資產收購價款為500萬美元,甲公司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后半年內向甲企業(yè)支付280萬美元.余款在1年內付清。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成立后合營期限為20年。

  (4)合營企業(yè)經營期滿,企業(yè)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外方在經營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及有關規(guī)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購價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是否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3)約定的外方在經營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1)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購價款的期限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經審批機關批準分期繳付出資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因此,本題約定的在6個月內支付280萬元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

  (2)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3)約定的外方在經營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根據規(guī)定,只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中的外方在滿足-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本題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因此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資。

  58 外國甲公司和中國乙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了-家合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設立后,出現了以下問題:

  (1)外方合營者未經中方合營者同意,決定將自己持有合營企業(yè)的部分股份轉讓給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對。

  (2)該公司共有7名董事,經外方A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有4名。董事會上外方投資者提出將合營企業(yè)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的方案,方案要點是:變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資,每年固定收回投資12萬美元;該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業(yè)的每年生產成本。并規(guī)定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yè)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給予外方合作者15萬元的殘值補償。

  要求:根據以上材料并結合法律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外方合營者向丙公司轉讓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2)董事會的召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3)外方投資者提出的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的方案是否合法?

  答案解析:

  (1)外方合營者向丙公司轉讓股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合營-方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經董事會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2)董事會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召開臨時董事會必須有1/3以上的董事提議,且應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會議。

  (3)外方投資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內容不合法:

 �、偻夥綌M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資的支出部分計入合作企業(yè)成本錯誤。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業(yè)的虧損彌補后,方能收回投資。

 �、诤献髌跐M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錯誤。凡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內先行收回投資的,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yè)的固定資產應無償歸中方投資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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