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4 頁:多選題 |
第 6 頁:判斷題 |
第 7 頁:簡答題 |
第 8 頁:綜合題 |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凡要求計算的,必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兩位以上小數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說明理由的,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56[簡答題]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運輸服務,2017年4月有關經濟業(yè)務如下:
(1)購進辦公用小轎車1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25500元;購進貨車用柴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51000元。
(2)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取得含增值稅價款1110000元,同時收取保價費2220元。
(3)提供貨物裝卸搬運服務,取得含增值稅價款31800元。
(4)提供貨物倉儲服務,取得含增值稅價款116600元,另外收取貨物逾期保管費21200元。
已知: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物流輔助服務增值稅稅率為6%,上期留抵增值稅稅額68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當月已通過稅務機關認證并在當月抵扣。
要求:
計算甲公司當月應納增值稅稅額。
參考解析:(1)當期銷項稅額=(1110000+2220)÷(1+11%)×11%+31800÷(1+6%)×6%+(116600+21200)÷(1+6%)×6%=119820(元) (2)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25500+51000+6800=83300(元)
(3)當期應納稅額=119820-83300=36520(元)。
57[簡答題]
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以A銀行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在票據承兌欄中進行了簽章。乙公司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將該票據交付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將該票據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發(fā)現票據上無轉讓背書,隧提出異議。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據。之后,丁公司為償付欠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貨物后,發(fā)現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遂要求乙公司退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票據到期時,戊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存人本行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后,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3)A銀行拒絕付款后,當戊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時,甲公司能否以其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票據金額。 (2)①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②戊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
根據規(guī)定,由于偽造人(丙公司)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3)甲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58[簡答題]
2016年3月1日,為支付工程款項,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一張以甲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5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6年9月1日,甲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票面上簽章。
4月1日,8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支付買賣合同價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項下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雙方發(fā)生糾紛。
5月1日,C公司為支付廣告費,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負責人知悉B、C公司之間合同糾紛的詳情,對該匯票產生疑慮,遂要求C公司的關聯企業(yè)E公司與D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約定,E公司就C公司對D公司承擔的票據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E公司未在匯票上記載有關保證事項,亦未簽章。
6月1日,D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以償還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該匯票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公司資信狀況不佳、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違反買賣合同為由,對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絕,D公司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后,分別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違反買賣合同為由,對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絕,E公司亦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銀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B公司拒絕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B公司拒絕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1)甲銀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B公司拒絕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在本題中,F公司對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并不知情,B公司不得以自己與C公司之間存在合同糾紛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3)B公司拒絕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在本題中,D公司知悉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B公司可以拒絕D公司的追索。
(4)D公司無權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如果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在本題中,E公司未在票據上簽章,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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