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稅務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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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稅務行政法制
第一節(jié) 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開、公正原則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4)過罰相當原則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6)監(jiān)督、制約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一)設定
我國稅收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guī)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
稅務行政規(guī)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提示】省級及以下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規(guī)范性文件對稅務行政處罰做出具體規(guī)定,是執(zhí)法行為,不是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和管轄:
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包括縣以上的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但是,稅務所可以在2000元以下的范圍內行使罰款權。這是《征管法》對稅務所的特別授權。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稅務行政處罰由當事人發(fā)生稅收違法行為的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管轄。稅務行政處罰的地域管轄原則是行為發(fā)生地原則,而不是當事人居住地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一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二是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二)一般程序:
(1)調查與審查;(2)聽證;(3)決定。
聽證的范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聽證的以外,對于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告案情和聽證的時間、地點并允許公眾旁聽。
稅務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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