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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基礎講義(2)

考試吧提供了“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基礎講義”,幫助考生鞏固知識點,加深理解。
第 1 頁:一、經(jīng)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第 2 頁:二、仲裁(掌握)
第 6 頁:三、民事訴訟
第 12 頁:四、行政復議
第 15 頁:五、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了解)和行政復議機關

參加人

申請人

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被申請人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第三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掌握)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jīng)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熟悉)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例題1·單選題】(2005年單選題)李某對甲市A區(qū)國家稅務局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受理李某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 )。

  A.A區(qū)人民政府    B.甲市國家稅務局

  C.A區(qū)國家稅務局  D.甲市人民政府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2·單選題】(2008年單選題)某企業(yè)對甲省乙市國稅部門給予其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下列各項中,應當受理該企業(yè)行政復議申請的機關是( )。

  A.乙市國稅部門   B.乙市人民政府

  C.甲省國稅部門   D.甲省人民政府

  『正確答案』C

  【例題3·判斷題】(2010年判斷題)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申請人收取行政復議費用。( )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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