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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基礎講義(2)

考試吧提供了“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基礎講義”,幫助考生鞏固知識點,加深理解。
第 1 頁: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第 2 頁:二、仲裁(掌握)
第 6 頁:三、民事訴訟
第 12 頁:四、行政復議
第 15 頁:五、行政訴訟

  二、仲裁(掌握)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2.特征(掌握)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注意: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掌握)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例題1·單選題】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

  A.甲乙之間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甲乙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勞動爭議以及農業(yè)承包合同發(fā)生糾紛可以由法律規(guī)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

  【例題2·多選題】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方式解決的有( )。

  A.企業(yè)之間的合同糾紛

  B.企業(yè)之間的財產產權糾紛

  C.收養(yǎng)糾紛

  D.企業(yè)對稅務局的罰款不服的糾紛

  『正確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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